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2024-05-16 20:47

1.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    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2. 关于著作权的案例

不侵权。
1.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证明了所有者的权利
2.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本案中画的内容为国画,而且作者是觉得笔峰不够,怕影响自己的声誉,并不会给自己的人格造成影响,在内容确定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作者的人格。再着张某对该作品有所有权,展览权并不违法,也没有实际上侵犯作者的张某的修改权,所以本人意见不侵权。

3.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请注销,前提是已经注册。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4. 著作权的侵权案例

2人制售游戏外挂半年,非法经营额逾18万元,因侵犯著作权获刑。

5.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称,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6.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法律分析: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称,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案例   


  《丁丁历险记》图书盗版案

  2001年5月,中国一少年儿童出版社从比利时独家引进出版了彩色绘图本《丁丁历险记》图书。同年7月,该社接到读者举报,称在市场上购买的《丁丁历险记》书中有大量的错页现象,中国一少年儿童出版社经核实后确认此书为盗版。后经调查发现,盗版系该社对外合作部编辑钟自仁利用职务之便复制,由做印刷业务的苏志坤负责联系制版及印刷复制工作,由陈涞伪造委印手续,分别联系北京BEIJING冶金大业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厂分别盗印连环画册《丁丁历险记》5000套,在北京BEIJING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北京BEIJING市通州胡各庄西堡村装订厂将盗印画册装订成册,违法经营额达270余万元。

  2002年11月,北京BEIJING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庭审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钟自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苏志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盗印《上海城市交通图》案 

  《上海城市交通图》是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江苏省太仓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地图作品。上海市测绘院拥有该图的著作权,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拥有该图的专有出版权。1999年10月,薛模权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嗣后,薛模权委托他人非法盗版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图》1.5万册,以每册2.2元、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模权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随后其找到霍重光,要霍为其联系印刷。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模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盗版地图数量达17.1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85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模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贩卖盗版光盘侵权案

  2004年5月,夏长生、何涛各出资5万元,租赁南京花红园一住房为经营场所,贩卖从&广州&等地购进的盗版光盘。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会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进行检查时,将正在贩卖盗版光盘的夏长生、何涛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各种非法光盘2.3175万张。经江苏省版权局鉴定,侵权复制的音像制品、游戏软件共2.0849万张,另外还有淫秽光盘2326张。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何二人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商标)许可,发行音乐、电影、电视作品光盘及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夏长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犯何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高科员工侵权案

  2002年3、4月份,李某、黄某先后到高科公司工作。之后李某担任高科公司项目经理职务,负责研发IAD系列产品,即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黄某则为该项目组研发成员,李某、黄某多次接触并掌握了高科公司该系列产品的机密文件。后李某离职加盟另一公司,主持研发与高科公司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相同的综合接入设备产品。为了研发该产品,李某从高科公司聘请黄某到此公司工作。二人利用从高科公司掌握的技术信息,生产出该设备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销售总金额达81万余元,致使高科公司损失78万余元。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查明,由于高科公司对MG6000系列产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两被告人侵权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81万余元,所以两被告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07年4月,天河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非法复制电视剧《扫黄先锋》案

  电视剧《扫黄先锋》的版权属在香港注册的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所有。1998年底,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公司在中国一大陆发行其电视节目《扫黄先锋》的独家播映权。1999年9月,舒亚眉利用职务便利,从瑞得公司骗取播出带1套,交给海天公司经理陈宝华。后两人以海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山东齐鲁电视台、西安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签订《扫黄先锋》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3家电视台,非法获利79万余元。

  北京BEIJING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亚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宝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两人共同退赔瑞得公司7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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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知识产权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

《著作公法》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我认为出版社未经贾某许可擅自添加照片的行为侵犯了照片著作权人的使用权,贾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